抢险救援及自然灾害的救灾工作,是消防部队经常要面临的任务;人们也通常将注意力集中在抢险、物资的援助和卫生防疫等基本需要上;特别一些交通事故、火灾现场、建筑倒塌、危险化学灾害事故等发生后,现场受灾人员或者参与救援的人员都会出现一些应激反应,自杀率升高、出现心慌、失眠、做噩梦、感觉飘飘然、注意力不集中等现象的人数也会激增;还有人过量饮酒或者服药,形成精神的依赖。
急性应激实际上是灾害发生后立即出现的心理反应,通常持续几个小时或几天便能迅速恢复,而创伤后的应激障碍通常在严重灾害后延迟发生,潜伏期一般为数周,有的则更长。不论是急性应激障碍,还是创伤后的应激障碍,如果不及时诊治,心理伤害便会转化成身体疾病。因此在对灾害救援后进行精神的干预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帮助受灾者最大限度地缓解灾害中痛苦经历引发和心理障碍,帮助其在灾难件后恢复心理平衡。
常见的灾后心理应激障碍的几种表现:心身症、失落、人际压力、忧郁症、歇斯底里、精神病。上述心理心理问题会随着灾后时期的不同面,有些会立即出现,而有些则会几个月后才会出现。而且有些年龄层对灾变压力会显得格外脆弱。如今年对唐山大地震20年后幸存者进行了追踪采访:20年心理的创伤是难以愈合的,他们生活在灾难后造成的心理创伤的阴影里。根据对事故的统计,危及城市的安全的灾害主要有火灾、水灾、瘟疫、环境污染、酸雨、交通事故、建筑倒塌、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恐怖事件等;根据灾害的种类与程度,我们可以将受害者分为四类:
第一类受害者:指受灾直接暴露于灾害环境中上的人。受害者蒙难时的惨景记忆深刻。他们心理和躯体的创伤重大,甚至产生了不可逆的反应。这类人对灾难后遗症往往程度较重,持续时间长,若不及时给予心理疏导与支持,很可能导致神经拷创伤性的生理功能紊乱,,直接影响以后的生活和工作。
第二类受害者:一般指第一类受害者的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出于对他们与受害者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当灾害来临时,眼看亲人死去或遭受伤残,会产生强烈的悲哀和负罪感。
第三类受害者:指身处救灾现场的工作人员。他们除了具有第一类受害者的心理反应外,很有可能在持续必珠救灾活动中自觉、不自觉的产生学生的悲哀反应和负罪感受,最终减弱抗灾救援的能力信心。
第四类受害者:指非灾区民众。他们往往根据距离的远近以及与受害者关系的亲疏,表现出不同的心理反应,这一群体往往是灾情发生社会得以及稳定的一支重要队伍。能否快速高效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与干预,是减轻减少灾害负面影响的关键。
作为社会抢险救援的主要力量,我们消防队员经常会面临着受难者的尸体、受难者的悲恸、周围人员的无奈等一系列的心理暗示与影响。
我们的任务不仅要对受难者进行救助,更应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对受难者和自身进行心理的疏导与干预。虽然现在全国各地消防部队也都在开展一些心理训练方面的探索,但主要是针对消防队员自身的心理训练,而对于灾害事故现场的人员的心理疏导、心理危险的干预内容方面的教育训练还很少。笔者从近几年经历的灾害事故救援中,对现场的心疏导与干预提几个点个人的看法:
一是加强对第一受害者的心理现场干预与疏导。我们在抢险救援时往往由于忙于抢灾,而忽视了现场实时的心理干预帮助。如某地在对一跳楼轻生者救援过程中没有采取合适有效的心理干预与疏导而造成轻生者罹命。还有,在一次灾害事故现场救援中,没有对同时失去丈夫、儿子的妇女进行心理帮助,造成事故处置完成后十几个小时妇女跳江自杀。这都说明了对第一受害者的心理干预疏导的时效性提出了要求。
二是对灾害事故现场周围的第二受害者进行心理的干预与疏导。我们在抢险救援现场往往会出现大量的围观者或者受难者的亲属朋友等。如果不能及时的进行疏散、引导、干预,可能造成其心理的恐慌、激动、愤怒、甚至出现阻碍救援、对现场人员采取暴力的倾向。
三是对参加抢险救援的消防队员等第三类受者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与干预。笔者在刚提干时曾参加了一次大交通事故的救援,同时参加的部分同志也一样想到那次事故的救援心理就会发慌。甚至个别战士退伍后多年后还会时不时对曾经发生的现场情景回放。
四是政府及新闻媒体以灾害事故的新闻发布或者描述要慎重。现在许多新闻媒体因为竞争等原因,在描述灾害事故时不是放在事故发生原因和抢险救援方面的内容上,而是大量的描写现场的惨景。这些都会对社会受众人群造成一定的心理负面影响。
因此,消防部队在进行自我心理教育与训练的同时,要加强对灾害事故现场各类人群的心理干预与疏导方面的知识教育学习,并在队伍中建立一支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帮助基层官兵能克服抢险救援后造成的心理污染与不适,从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和现场的心理适应能力,并能对第一、二受害者给予及时有效的心理救助,减少灾害事故的次生灾害。
南京支队特勤大队 杨赞元
南京支队特二中队 朱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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