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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一个让教师尴尬的难题
作者:覃浪峰   发布时间:2007-07-14  查阅次数:8995 次

来信:

    我是一名初登讲台的班主任,也许是工作经验不丰富的原因吧,在教学管理当中感到困惑的事情还真不少,最近有个难题一直困扰着我。
  我的班上有一位女生,数学成绩一直一般,可是最近一段时间,她的作业变化非常大,差错很少,我着实为她的进步感到高兴。但一堂测试下来,发现她的成绩根本没有提升,甚至有所下降。我找她谈心,她很认真地告诉我:“老师,这次测验我发挥不太好,等下一次看我的。”不久后的一天,我到校比以前早些,便提前到教室看看,却发现有两个学生对我的突然出现感到非常慌张,遮遮藏藏的,其中就有那个女生。走近一看,原来她早早到校就是为了抄作业,据说这种“早间交流”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我当时真的有种被愚弄的感觉,不禁火冒三丈,当场宣布,以后每天中午这名女生必须到办公室来写数学作业,并且罚她做一周的值日。谁知,这名学生马上就不干了,“老师,凭什么罚我到办公室写作业,你这是歧视、是体罚。”
  我坚持了自己的决定,但是我的“惩戒令”还未实施,这位学生家长的电话就打来了,措词强烈:“我的孩子是来接受教育的,你不能对她进行特殊对待,她不是来接受劳动改造的,希望你慎重考虑,撤销对她的处罚……”
  作为一个从师大毕业、接受过正规师范教育的老师,明晓“小树不修不成材”,惩戒在教育当中起着“修剪”功能的道理。但现在的孩子和家长对老师的惩戒措施极其抵触,不问青红皂白一律视为体罚,常常让教师感到手足无措。
  我曾将这种困惑求教于一位老教师,没想到她说这种苦恼他们同样也有,这几年大家对这一问题都是小心翼翼。“现在的孩子很难应付,但是如果因为惩戒学生发展到学生家长闹到学校的地步,那就非常不划算了,现在学校也处于弱势,家长来了往往会先迁就家长的意见,到那时你会发现自己很孤立,有理也只能先憋在心里。”为了这事,我还翻阅了相关的教育法律,但对于教育惩戒都没有明确规定。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但是,教育教学过程中我和我的同事们却遭遇了这种尴尬的两难之选。究竟是否能行使教育惩戒权,如何合理地使用?为此特求教于你们。

回复:

目前教育惩戒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颁布的相关法律虽然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但都比较含糊不清。尤其缺少细则,也就是可操作层面的界定,这一空白使得学校和教师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无所适从。从家长和学生这方来说,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哪章哪节要受何种惩罚,犯错受到惩处后,很容易产生不平心理。加之如今大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溺爱较多,在受到批评和惩戒后易走极端,搞得学校和教师都很被动。

在目前教育惩戒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各学校可以通过民主的渠道,通过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联合制定适当的惩戒制度,一定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强令严重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离开课堂,去校长室悔过,因为他干扰了全班的教学和活动;让破坏环境的学生去打扫卫生等。这样,学生在实施违规行为之前就明白其行为的后果,在接受惩戒、承担责任时,不会怨天尤人、激化矛盾;教师实施惩戒有章可寻,不会轻易惩戒学生。另外,学校也应该完善日常的监督机制,有问题及时处理,加强教师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教师的素质,不断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教育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参与。要向家庭和社会宣传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和作用。也要向学生宣传教育惩的作用和必要性。让教育者、受教育者从理解到参与。

科学的教育惩罚不仅仅是制止违纪现象的手段,而且还应该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与法治精神的途径。也就是说,教育惩罚不应该只是来自教育者,而应该来自学生集体意志。比如有的班上,所有的惩罚都来自学生民主讨论最后无记名投票通过的《班规》,因此,这种“惩罚”已不是来自教师的“铁腕”(如果这样,很容易导致教师不自觉的“专制倾向”)而是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内的集体意愿。更重要的是,教育惩罚不能仅仅针对学生,同样应该针对教育者。也就是说,在一个集体中,班主任和学生都应该遵循共同的“规则”,而不能有任何凌驾于集体规则之上的特殊成员。在这里,教育惩罚充满了师生平等的法治精神。

 教育惩戒和我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以前不就是讲“打就是爱”吗?教育惩戒从没有约束的绝对权力走到今天的和体罚相对立的相对权力,体现了对儿童的人文关怀、人格尊重和人权的保护;但大多数国家在明令禁止体罚的同时,都对教育惩戒作出明文规定并有所保留,也反映了教育惩戒是教育活动客观规律的要求,是不能完全摒弃的。目前各国已达成共识:在现代教育中教育惩戒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如在英国,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了学校及教师体罚学生的8点要求。
    1. 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
    2. 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体罚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并接受查验;
    3. 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至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实行体罚;
    4. 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
    5. 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体罚; 
    6. 施用打手心的体罚,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
    7. 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 
    8. 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实行体罚。

这些做法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体罚则是用罚站,打耳光等方式来处罚学生的错误教育方法。“体罚”是排除在“惩罚”之外的。只不过现在许多人一提到“惩罚”,总想到“体罚”,这是对“惩罚”一词在理解上的泛化。

辨别惩戒与体罚的前提,首先要从概念上对二者有所认识:“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规范的行为施以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乎规范的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教育惩戒”是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伤学生的身体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通常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教师是学校惩戒的具体执行者,主要是对有事实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惩罚,如训诫、斥责、惩罚性值日、惩罚性更正作业、取消某项权利等。教育惩戒,在行使过程中兼具教育与制裁的双重性质,目的在于教育和戒除,而非单纯的惩罚。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的自我意识也日益蓬勃起来,独生子女的自我中心意识更强烈。对于自我控制能力差、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的学生来说,教育惩戒是抑制其自我过分膨胀、矫正其非社会行为的一种外在动因。在说理、教育等外在因素不起作用的前提下,采用惩戒,能让学生在其亲身经历的教训中认识对与错。
    
 教育家马卡连柯,他小时候和彼得毗邻而居,同在一个班里上学。彼得的父母对彼得几乎是百依百顺。在彼得的记忆中,他并不知道世上还有惩罚,哪怕他偷懒不按时交作业,或恶作剧地把一条毛毛虫放进女生的口袋。而马卡连柯就没那么“运气”了,他也享受过表扬,奖品是三明治和果子酱,但他也常常因为过错被父亲的巴掌不止一次地“亲密接触”。

然而后来,彼得渐渐地流于平庸,像荒原上的一棵杂草那样不起眼,他成了一名普通的伐木工;而马卡连柯却像一棵参天大树那样引人仰视,他成了一位著名的教育家。这位前苏联的教育家,说过一句影响了无数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至理名言:“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作为一个受教育者,接受惩罚,不仅是一次皮肉之苦,更是一次灵魂的洗礼。

惩罚是一把双刃剑,弄不好会伤害人,实施时必须把握好一个前提:适时、适度、得法。适时是指要抓住实施惩罚的时机。一般来说,孩子犯错误的时候是实施惩罚教育的良机。因为内疚和不安会使孩子急于求助,而此时明白的道理最能让孩子刻骨铭心。适度是指要把握好惩罚的量,要顾及孩子的承受能力和尊严。孩子作业完成得不好就罚他重做十遍、二十遍,搞清洁卫生不认真就罚扫地一个月等做法,都是没有把握好惩罚的度。得法是指实施惩罚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个性,因人而异。对性格内向、自尊心强的孩子,宜采用温和式的惩罚;对脾气暴躁、自我意识差的孩子宜采用严厉式的惩罚;对性格倔强、逆反心理强的孩子,宜采用谈心式的惩罚。得法还指在实施惩罚时要讲究策略,首先肯定孩子是一个好孩子,再指出他的错误,让孩子能体会实施惩罚者的良苦用心,能较平和地接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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