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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疚的代价

作者:陈虹   发布时间:2008-03-21  查阅次数:8727 次

内疚分为建设性内疚和破坏性内疚。建设性内疚出于对自我和他人的良知,是一种爱的情感,是对自我责任的反省,可以成为化解自恨和消除怨恨的力量,产生轻松积极的情感。破坏性内疚是对自己的罪恶,是用自罪、自恨方式实现对自己的惩罚。被这种内疚抓住的人,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自我对抗导致破坏性内疚。体现为理想自我对现实自我的排斥,过多地用理想自我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必须要达到某种目标、完成某项任务才行,否则就会有罪恶感,或产生自恨情绪。为了消除这种情绪,个体可能不惜做出有损自己的事情来。比如,靠自己的能力没有在限定时间里解出难题,会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这种能力是维护理想自我所必须的。这时候即使坐着发呆,也决不允许自己去求助或者让自己休息一会儿。因为那样做就会觉得自己不够好而深感内疚。考试没有考到理想名次就会对自己做消极评价的孩子,为了避免产生自恨,可能会找借口不去参加考试,即使可能为此失掉选拔的机会,严重的甚至付出辍学的代价。在这里,他们背负着自我夸大的责任,试图在环境中证明自己理想化的能力,维持虚构而夸大的自我评价。由于其内疚是出于对现实自我的怨恨,当然也就会做出其实是伤害自己的事来。

自我混乱也导致破坏性内疚。体现为自我边界不清,自身和他人的责任划分不明,可能因为过多地承担别人的责任而产生强烈的内疚感。比如,认为自己应该为别人的情绪负责,别人的情绪不好,就是因为自己不够好。于是,一旦别人情绪不好,就会内疚。就好像处于共生状态的两个个体,双方的情绪相互粘连、相互影响。这在亲子关系、夫妻关系等典型的亲密关系中较为常见。这种内疚总是与怨恨相伴。一方面认为对方的痛苦都是自己带来的,产生强烈的自责;另一方面又为对方不能体谅自己,给自己带来这样的痛苦而心生怨恨。自我就在这怨恨和内疚的泥潭中难以自拔。

破坏性内疚侵蚀个体的防御系统,导致自我毁灭。内疚感时而像囚徒,不得不接受“正义”的审判,任由审判官的利刃恣意施虐;时而又扮演“舍己”的殉道者,通过自我折磨或放弃积极的生活来为别人的痛苦赎罪。这里,自我毁灭的动力穿上“正义”和“舍己”的华美外衣,成为压倒一切的超我力量,使自我防御不堪一击,只能听任它的摆布。个人意识对于这种力量有时觉知,有时却毫无察觉。觉知者是有意为之。比如,知道自己为什么自恨,并且为此做出伤害自己的行为。而无意识者则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一步步滑向自伤的深渊。他们总是会在获得成功和幸福的关键时刻放弃,或任由自己的生活变得越来越糟而无动于衷,反正过好了就会不安,好像那不是应该属于自己的生活,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对于觉知的内疚,可以通过认知的调整消除其影响。而对于无意识的内疚,就需要对潜意识的探索,通过不断澄清得到修通。

破坏性内疚不仅消磨自我,同时也拖累他人,尤其是对那些容易产生内疚感的人就更是如此。被内疚吞噬的自我没有力量关爱自己,更没有能力为自己的情绪负责,于是,他人成为自己负面情绪的罪魁祸首。他人做得好,有着认可、欣赏自己的态度或愉快、活跃的情绪,自己就开心,否则,自己的情绪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为了维持良好的情绪,他们必须要控制别人的态度,而能被使用的最强有力的武器还是“内疚”。目的是让别人心里产生对自己的内疚,从而不得不继续为自己的情绪负责。为别人制造内疚的手段可谓花样繁多,有指责埋怨的,有自毁自残的,还有的以一副无辜受害者的悲惨形象控诉着这个“残忍”的世界。被这些花招击中的人们,就只好背着内疚的包袱,压得自己透不过气来。

    有句老话叫作: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我想,真正可恨的并不是这些“可怜”人,是那些扭曲的社会文化和教养方式所传承的信念,混淆了他们原本可以清晰的自我边界,是自恨、自罪的情绪夺走了他们原本自由而自信的灵魂。修通的过程正是一条重获自由的道路,也是一个重建良知的过程。个体逐渐获得爱的情感和能力,能够自我反省和为自己负责,从而越来越多的成为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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